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 102 年 10 月 23 日)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擬定區域計畫時,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 供資料,必要時得徵詢事業單位之意見,其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