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 102 年 10 月 23 日)
第21條
依本法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後,區域計畫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變更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檢討相關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土地 使用編定,並作必要之變更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