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 102 年 10 月 23 日)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及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除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 定予以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外,並應自公告之日起,依照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土地使用管制。

土地所有權人發現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或使用地編定有錯誤或遺漏時,應於 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更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之申請經查明屬實者,應彙報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後更正之,並復知申請人。

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除海域用地外,應登載於土地登記簿,變更編定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