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 102 年 10 月 23 日)
第2條
依本法規定辦理區域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 關、學術團體或其他專業機構研究規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