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 102 年 10 月 23 日)
第19條
為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 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圖冊(卡)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