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 102 年 10 月 23 日)
第15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開發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發內容分析。

二、基地環境資料分析。

三、實質發展計畫。

四、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

五、平地之整地排水工程。

六、其他應表明事項。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關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清冊。

二、設計人清冊。

三、土地清冊。

四、相關簽證(名)技師資料。

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六、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件。

七、其他文件。

前二項各款之內容,應視開發計畫性質,於審議作業規範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