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 102 年 10 月 23 日)
第10條
區域土地應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並依下列規定管制:

一、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 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 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

二、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 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前項範圍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