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8條
中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公共設施 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公私企 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