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第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 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

前項分區圖複印本,發交有關鄉 (鎮、市) 公所保管,隨時備供人民免費 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