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5-1條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 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 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 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 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