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101 年 05 月 17 日)
第6條
接受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之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 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 ,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 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