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101 年 05 月 17 日)
第5條
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 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任何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但 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 其他主要計畫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