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7條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 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都市計畫原擬定機關得考量都市整體發展情況,指 定移入地區範圍,必要時,並得送請上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之。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其情形特殊者,提經內政部都 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 (市) 之其他主要計 畫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