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5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容積: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

二、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

三、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 土地。

四、接受基地:指接受容積移入之土地。

五、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 所得之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