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14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就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送出基地進行全面 清查,並得會同有關機關 (構) 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未來地方 建設時序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先後,訂定優先移轉次序後,繕造送出基 地圖冊,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及鄉 (鎮、市、區) 公所公告 周知及將公告之日期、地點登載當地報紙,並登載於直轄市、縣 (市) 政 府網站。

前項送出基地圖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類別、性質及面積。 二、送出基地之坐落,包括地段、地號、都市計畫圖上之區位。 三、其他應表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