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10條
送出基地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外,得分次移轉容積。

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八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 之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