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7條
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 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 計畫、消防、建築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 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配合都市發展特殊需要而留設之大面積 開放空間、人行步道及騎樓,其容積獎勵額度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