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5條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 ,或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得依 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協助開 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取得費用+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 護經費)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捐贈金額x一點 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土地取得費用,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第一項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 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