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
,或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得依
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協助開
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取得費用+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
護經費)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捐贈金額x一點
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土地取得費用,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第一項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
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