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4條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以 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為限。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 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 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捐贈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捐贈公益設施土地成本+興建成本+提供管 理維護基金)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