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3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 勵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