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11條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 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依第六條至第十條獎勵後仍未達第十三條獎勵 上限者,始予獎勵。

前項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