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 88 年 03 月 31 日)
第6條
被接管人應自接管日起停止被接管都市更新事業之營運,並於七日內檢具 舉辦都市更新事業相關之計畫、書、圖、文件、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 、財產目錄、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冊及其他必要文件,移交予接管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