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7-4條
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分配權利金者,其權利金數額,以經各 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為準,並於發放後,由實施者列冊送 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並準用第七條之二 第一項及第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辦理塗銷登記。

前項權利金發放之稅賦扣繳,準用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