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7-2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後未受土 地及建築物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其應領之補償金於發放或提存後,由 實施者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土地或合 法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典權或辦竣限制登記者,應予塗銷。登記機關辦 理塗銷登記後,應通知權利人或囑託限制登記之法院或機關。

前項補償金發放期限,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