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7-1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現金補償數額,以依第六條評定之權 利變換前權利價值依法定清償順序扣除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 及房屋稅後計算;實施者應於實施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時,造具清冊檢同有 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前項補償金,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受 補償人於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