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4條
實施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請核定時,應檢附權利變換計畫 及下列文件: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同意或核准為實施者之證明文件。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但與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一併辦理者免附。

三、權利變換公聽會紀錄及處理情形。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