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21條
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公用 事業所需之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及其必要設施,各該事業機構應配合權利 變換計畫之實施進度,辦理規劃、設計及施工。

前項所需經費,依規定由使用者分擔者,得列為工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