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20條
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其補償金額扣除預估本條例第三 十六條第二項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之餘額,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 發布日起十五日內發給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施者得將補償金額提存之:

一、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

二、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