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權利變換關係人,係指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換 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