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18條
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後,將下列事項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 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一、更新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

二、應領之補償金額。

三、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