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17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後公告三十日,將公告地點及日 期刊登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前項公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權利變換計畫。 二、公告起迄日期。 三、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四、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