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16條
實施權利變換時,其土地及建築物權利已辦理土地登記者,應以各該權利 之登記名義人參與權利變換計畫,其獲有分配者,並以該登記名義人之名 義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