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15條
公有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優先指配 為同條第一項共同負擔以外之公共設施:

一、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業經協議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取得者。

二、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 者。

三、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以國宅基金購置或已報奉核 定列管為國民住宅用地有案者。

四、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學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