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11條
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 分配方式辦理;其未表明分配方式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 人自行選擇。但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

實施者應訂定期限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分配位置之申請; 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之。其期限不得少於三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