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10條
更新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應以權利變換範圍內,更新後 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 新前權利價值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