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解散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34條
都市更新團體因下列各款原因解散:

一、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更新核准者。

二、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更新事業計畫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完成備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