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監督及管理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31條
都市更新團體應準用商業會計法規定設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並依法定 之會計處理程序辦理相關事務。

理事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製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及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經監事查核通過,報請會員大會承認後送請 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