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29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之;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 代表及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聘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專家學者委員與會議事項有利益衝突時,應迴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