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29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住宅基金收入。

三、新市鎮開發基金收入。

四、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