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29 日)
第1條
為統籌辦理住宅業務、新市鎮開發建設及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需要,特設 置營建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