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92 年 02 月 12 日)
第9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二項資料時,應即 依下列規定召集聯席會議審議之:

一、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細部計畫擬定或變更,且該細部計畫依本法第 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者,由重大投資開 發案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之。

二、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或涉及細部計畫擬定或 變更且該細部計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內政部核定者,得 視案件性質,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 (市)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分別召 集之;必要時,得由內政部召集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環境影響評估 委員會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聯席審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