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92 年 02 月 12 日)
第8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開發人接獲前條第四項通知後,應即製作擬定或變更都 市計畫書圖、環境影響說明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書等資料,送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應依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性質,將前項資料分別轉送 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都市計畫、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