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92 年 02 月 12 日)
第6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採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

一、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逕為變更或個案變更,且採平行 作業方式辦理,仍無法達成投資開發建設時程需要者。

二、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審議、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或水土保持計畫審查過 程中遇有關連性爭議課題,無法分別處理解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