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92 年 02 月 12 日)
第4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一定數額,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重要產業: (一) 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二) 前目以外之產業: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二、重大公共建設: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慈善、醫療保健或社會福利事業: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四、投資開發案件位於離島地區者: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前項所定金額,不包括土地取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