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92 年 02 月 12 日)
第3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推動之重要產業、重大 公共建設、慈善、醫療保健或社會福利事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投資開發案件之土地面積在臺灣本島為五公頃以上,在離島為零點五 公頃以上。但在臺灣本島之土地面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二、投資開發案件之投資金額達一定數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