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92 年 02 月 12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係指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或設施 ,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衛生醫療設施。

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設施。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建設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