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92 年 02 月 12 日)
第18條
都市計畫、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應依聯席會議之議決,分別依本 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所定程序,辦理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之 核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認可及水土保持計畫書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