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92 年 02 月 12 日)
第17條
聯席會議為審議有關案件,得組成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 議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前項小組,得由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委員、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 或其專案小組委員,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代表分別或共同組成之,並得邀 請其他專家或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都市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應指派業務有關人員,配合 第一項小組辦理相關調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