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92 年 02 月 12 日)
第11條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開聯席會議時,應視案件性質與需要,分別或共同由 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 、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聯席審議前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