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5 日)
第5條
經營者應於機械遊樂設施裝置完竣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 管建築機關實施竣工查驗。查驗合格者,發給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書,載明 核准使用期限;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並定期複檢。

經營者應於領得合格證明書後六個月內,檢同第七條保險證明文件及合格 證明書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領得使用執照後,始得使用 。逾期者,應重新報請竣工查驗。

第一項竣工查驗及複檢,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依法開業 之建築師、相關執業專業技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 體辦理。但不得委託經營者委託竣工檢查之建築師、專業技師、機構或團 體。